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公安部已启动看守所法起草工作。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日前表示,看守所职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有学者表示,此次看守所法的制定,重在总结固化多年来看守所改革经验,使其与新刑诉法接轨,更好地服务于整个刑事诉讼体系。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出台于1990年,距今已经24年,可以算得上是一部“古董级”的法律。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96年和2012年两次大修,但这部法律都没有进行过相应的修改,不论在立法理念、制度框架,还是具体规定上,都显得颇为滞后。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则,但这在现行的《看守所条例》里多为空白。事实上,2011年《看守所条例》的修改方案已经基本成熟,最终却并未通过,原因在于,全国人大法工委考虑到《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司法体制全面推进的背景下,如今看守所制度体制的改革提上了人大立法议事日程,释放出司法保障进一步改善的信号。
看守所法的制定是完善司法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众所周知,看守所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场所,既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关系到刑事诉讼法若干基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制定看守所法是确保新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新刑事诉讼法中多处涉及看守所方面的内容,突出强调了看守所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方面的应有作用,比如将律师会见的安排机关明确为看守所、要求羁押后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进一步延长、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范围进一步缩小。这就涉及看守所一个基本观念的改变——把过去看守所服务办案的理念转化成公平的服务诉讼。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审判并被认定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禁止不当利用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的处境,而迫使其认罪,或作出不利于自身的供词。这应该是看守所制度体制改革所应秉持的底线。
事实上,后“躲猫猫”时代的看守所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一系列创新改革举措的出台与落实,提高了看守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提升了在押人员权益的保障水平,探索出诸多有益的改革经验与做法。制定看守所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唯有通过立法,才能充分固定、转化实践探索的有益做法,推动司法保障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除了总体观念的转变,权利保障和公开透明亦是本次看守所立法所坚持的方向。辩护权是被羁押人员的核心权利之一,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律师会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从多个角度规范完善了会见权的保障和实现机制。如取消了侦查机关和看守所对会见制度的双重审批权,确立了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的无障碍会见权。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看守所却往往以律师活动干扰正常办案,或者公安机关正在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阻碍查究犯罪的进程等为由,想方设法阻碍律师的正常会见。这正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上有偏差,从而变相剥夺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这在本次立法中亦需突破。
近些年的改革让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变得越来越开放透明,通过法律把这些改革成果予以固化,将是改革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