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7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毕业生录用公务员公告,湖北人事考试网(http://hb.hzgwyw.com/)将及时更新湖北政法干警、湖北公务员、湖北事业单位等招考资讯,考生敬请关注【2016湖北公考交流群:117633211】,咨询电话:027-87448808
一、报考资格条件
(一)本次考试面向人员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7年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几种情况
1、在职、委培研究生
2、未达到毕业条件、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3、不符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况的。
公安部负责组织部属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
(三)注意事项
除人社部【2015】97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招录外,我校2017届未参加此次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警考试的,今后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二、组织实施
(一)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缉私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办法
1、制定录用计划
(1)公安部及直属机关
根据工作需求,空编等情况编制录用计划。
(2)铁、交、民、林、海
根据本行业公安警力需求、空编等情况,按照不超过2017年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60% 制定公安院校公安计划专业应届毕业生。
2、报名及资格审査
(1)报名时间:11月28—12月2曰
(2)报名方式: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登录“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下简称专题网站,http://sub.scs.gov.cn/gazk2017) 进行网络报名。
注意:符合报考资格的毕业生只能选择一个职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公安部及直属机关以及行业公安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职位。
3、笔试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行测和申论。其中行测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考试时限为120分钟。申论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公共科目由国家公务局命制。专业科目试题时限120分钟,由公安部命制。行测、申沦、专业知识分别按照40%、30%、30%合成笔试总成绩。
(2)笔试时间
申论:1月7日上午9: 00—11: 30
专业知识:1月7日下午14: 00 —16: 00
行测:1月8日上午9: 00—11: 00
(2)考试地点
部属院校由所在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校外设置考点。
(3)阅卷
公共科目:人社部考试中心;专业科目:公安部人训局
(4)笔试分数线的划定
国家公务员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4、面试
面试人员的确定
国家公务员考录司按照机关申报的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各职位面试人选。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各按照50%的比例合成综合成绩。
5、体检、体测、考察
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参与人选。
6、公示、备案
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体检体测、考察等结果择优拟定录用人选,并与2017年3月31日前在专题网站进行公示。
要求: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期间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人员不得转任交流到一线以外单位。
(二)地方及森林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生招录办法
1.编制录用计划
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综合考虑本地公安机关2017年警力需求、空缺编制和公安院校本地生源毕业生规模,按照不超过2017年本地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计划60%的比例,编制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录用计划。
职位设置:主要为基层一线执法岗位、重点补充到艰苦边远以及警力不足地区
2.报名及资格审查
(1)每名毕业生只能报一个省(区、市)的职位、原则上只能报考生源省份的地方公安机关或森林公安机关职位。
(2)已被中央国家机关(含公安部直属机关、铁交民林海)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毕业生不能报名。
3.笔试
(1)组织实施
与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缉私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录笔试统一组织(同一考试)。
(2)分数线的确定
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厅划定分数线。
划线依据:
1、公安院校教育质量评估情况。
2、结合入警比例。
3、部属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纳入生源省一并划线。
(3)面试、体检、体测、考察
人员:笔、面、体检、体测、考察均合格者有资格选择职位。
选择: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选;如总成绩相同,按照:行-申-专业科目选。特殊情况需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商省级公安机关研究。
注意:每名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职位,如放弃依次递补。放弃者来年不享受政策。
(5)公示
公示地点:在公务员录用部门和公安厅指定网站。
公示期:5日
(6)录用
公示期满,无问题,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审核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招录工作于2017年6月底完成。
要求: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期间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人员不得转任交流到一线以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