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保值、使用、归还等管理工作。因中心事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服务大厅前台工作人员2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活动受委托机构
(一)受委托机构名称:
咸宁市智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二)受委托机构相关信息:
1、地址:咸宁市长安大道286号人社局十三楼
2、邮箱:254423606@qq.com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但经理: 0715--8235114、18372723766
二、招聘岗位
(一)招聘岗位:
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前台工作人员
三、招聘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2、形象好、气质佳,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岁以下(本科学历可放宽到35岁以下),必须咸宁城区(含咸安)户籍且有自住住房;
3、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过财务工作的优先;
4、了解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熟练使用OFFICE等办公
软件;
5、诚信正直,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聘用人员待遇
1、招聘人员一经录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月,食堂补贴380元/月(打入食堂就餐卡);
3、正式聘用工资: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资金和岗位津贴组成。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绩效工资每月1000元,岗位津贴包括:①工龄补贴,每在中心工作满两年月工资上浮100元(上不封顶、按月发放);②食堂补贴,每月380元(打入食堂就餐卡);③通讯补贴,每月100元;④加班补贴,如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情况,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4、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5、试用期内,发现不能适应工作或不合格的,给予辞退。
五、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将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咸宁市智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合适人员并派遣至本单位。
六、受理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自2018年11月12日上午8:00至2018年11月20日17:00。
2、报名所需材料:(1)报名登记表;(2)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登记照;(3)与招考岗位要求相关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学信网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所有应聘人员的报名材料恕不退还,代为保密。
3、报名方式:应聘者可将报名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54423606@qq.com.com,邮件标题为应聘+姓名,也可至提交完整纸质版报名资料至咸宁智通公司现场报名处(咸宁市长安大道28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1305办公室)。
报名咨询电话0715-8235114。
4、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负法律责任。
5、资格审查:2018年11月22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根据报名情况和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要求,对应聘者进行筛选、审查,择优通知适合岗位需要的应聘者参加考试考核。资格审查贯穿招引全过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6、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
七、考试考核
本次入职考试为结构化面试评定综合成绩。
1、面试时间:2018年11月23日(周五)上午9:00开始。参加面试人员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8:30准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超过规定时间未到的视作自动放弃。
2、面试地址: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3、面试评分:面试考官由相关人员组成,实行5人考官组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另外三名考官的平均分。如有需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回避。
4、面试考场按有关规范设置,考场与候考室、候分室隔离,已考人员与候考人员隔离。
5、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时公布。
八、体检和考察
1、面试结束后,根据实际招聘岗位与应聘人员1:1的比例,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2、体检工作由智通公司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考察工作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3、如遇体检和考察不合格,或本人自动放弃应聘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和考察人选。
九、公示
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将于2018年11月27日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公示7天。
十、录用和终止
1、拟录用人员应当提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书;
2、咸宁市智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3、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4、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或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纪律要求
招聘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招聘程序不规范、影响公正的,视为无效。应聘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考试及聘用资格;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12日